死者生前立下遗嘱:由其侄子为其办理生养死葬事务,其财产也由其侄子继承。该死者的兄妹却称遗嘱无效,死者的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但死者的侄子主张该遗嘱的性质为遗赠抚养协议,且合法有效。那么,该遗嘱在法律上究竟是遗嘱还是遗赠抚养协议呢?
案情:遗嘱遭质疑继承发生纠纷
潘甲由兄弟姐妹六人,其兄姐已故,弟弟潘乙、潘丙和妹妹潘丁尚在。在潘甲过世之前,留下遗嘱,要求其侄子潘戊(潘丙之子)为其办理丧事,遗产也由潘戊继承。在潘甲死后,潘乙和潘丁要求继承潘甲的遗产,而潘戊不同意,遂发生纠纷,潘戊被潘乙和潘丁诉至法院。
原告潘乙、潘丁诉称,他们共有兄弟姐妹六人,兄长和姐姐已去世,潘甲也在今年去世,仅有潘乙、潘丙和潘丁在世。被告潘戊是潘丙之子。另外,已故兄姐的子女也出具书面证明,愿意放弃继承权。潘甲在生前所立的由潘戊继承其遗产的遗嘱是无效的,因为潘甲在2004年时患精神病,虽经住院治疗,但并未痊愈,且该遗嘱在无第二继承人在场的情况下有其他人代书立遗嘱给第三继承人潘戊,签字模糊,该遗嘱存在瑕疵,应认定为无效。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其遗产。
被告潘戊辩称,原告诉称的法律关系有误,本案应为遗赠抚养协议纠纷,本案涉及的遗赠抚养协议形式上合法有效,被告及其家人也履行了对潘甲的生养死葬义务,原告所称潘甲与潘戊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是出于精神病时期于法无据,于事不符,原告在诉求中所说只有一名见证人并且签名模糊,以此来认定遗赠抚养协议非潘甲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据,于事不符。
法院判决:原告诉求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诉争房屋有五间,为潘甲所有。潘甲有兄弟姐妹六人,其兄姐已故,仅弟弟潘乙、潘丙和妹妹潘丁在世。被告潘戊是潘丙之子,潘甲之侄子,潘甲父母已故其无妻儿。潘甲曾与2004年因双向情感精神障碍住院治疗41天,出院时病情好转。2009年,潘甲自书遗嘱“我百年之后,丧葬事由我侄子办理,我的财产由我侄子继承”。同年九月,又立下遗嘱,该遗嘱内容和上述内容一致,并载明有潘戊承担潘甲生活期间的一切费用,该遗嘱还有两见证人、继承人和遗嘱人的签字。潘甲于2010年去世,潘甲之兄姐的子女均书面表示放弃对该遗产的继承。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结合本案潘甲两次立遗嘱的情况,遗嘱明确载明由潘戊继承潘甲的一切财产,潘戊负担潘甲的吃、住、看病等一切费用。该遗嘱上的签字均与以确认。该遗嘱包含对于遗产的处理也包括生养死葬等抚养义务的负担,系潘甲和潘戊之间的双方约定,且潘戊非潘甲的法定继承人,故该遗嘱为遗赠抚养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另外,潘戊及其家人实际履行了其对潘甲的抚养义务,故在潘甲死后潘戊有权根据该遗嘱取得潘甲的遗产。原告主张潘甲在遗嘱上的签字模糊,并怀疑潘甲在立遗嘱时神志不清,其提交医院出院志及病历等材料予以证明。但根据医院的出院志,潘甲出院时,意识清楚,定向力完整、安静,治疗效果好转,且住院期间早在204年,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潘甲在订立遗嘱时的精神状况,故对原告的主张,不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潘乙和潘丁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的区别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继承人同意便可成立。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的范围不限于法定继承人。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遗赠抚养协议不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
从上面可以看出,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有以下几点不同: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遗赠是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遗赠不仅可以单方面订立遗嘱,而且还要以随时变更遗嘱的内容,或者撤销原遗嘱,另立新遗嘱。
2、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它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遗赠是财产所有人生前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行为,它不以受遗赠人为其尽扶养义务为条件。
3、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而遗赠只是遗赠财产,没有扶养的内容。
4、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而遗赠是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在本案中,潘甲订立的遗嘱,既包括对遗赠财产的内容,也包括抚养等义务的约定,而且潘甲和潘戊也不存在法定的抚养关系。潘戊在潘甲订立遗嘱时也没有表示异议,而是在该遗嘱上签字,这说明潘戊对该遗嘱表示同意。这些都表明潘甲所立遗嘱是遗赠抚养协议。该协议也没有无效的情形,所以,潘甲死后应有潘戊继承潘甲的财产,而潘甲的弟弟、妹妹无权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