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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失误导致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应赔偿多少钱?

此文章帮助了199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医院失误导致医疗事故

胆囊炎及胆结石患者到医院治疗,医生误将肝总管当胆总管进行切除。为此,患者将医院告上法庭。4月25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龙岩市博爱医院赔偿原告林圣清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60760.76元。

2004年12月11日,原告林圣清因右上腹部疼痛,经龙岩市博爱医院诊断患胆囊炎及胆结石需手术治疗。当日晚,龙岩市博爱医院对林圣清实施手术。术后第5日,林圣清出现肝功异常。2005年1月22日,被告对原告实施行经皮肝管穿刺+胆道支架植入术,后原告出现黄疸症状。

三级医疗事故应赔偿多少钱

2006年4月11日,龙岩市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认为上述病例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据此,原告诉至新罗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自2004年12月11日起至2005年12月8日止,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其后,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1余万元。2007年2月,原告又诉至新罗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后续治疗费。

法院认为,被告龙岩市博爱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因该医疗事故造成原告林圣清经济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第一次判决后,其后续治疗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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