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非法行医怎么处理
2007年6月4日,17岁的少女文某因腹痛多日,到殿前从衡诊所就诊,医师朱守珍简单按腹查看后,诊断文某为慢性阑尾炎,并开了两天的消炎针。而后,护士在事先没有任何皮试的情况下给文某输液,之后陆续出现胸闷、血回流、脸色发青、双腿抽筋等症状,直至昏迷。期间,她本人和家人多次要求医生拔针,但医师判断是晕针,没有停止输液。最后,文某被送到中山医院,却被告知送达时已停止呼吸。据家属回忆,文某身体一直很好,2月份才从湖北老家来厦打工,入厂前还做过体检,身体没有问题。
从衡诊所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负责接诊的医生也拥有执业资格证取得医师资格,但并未到卫生局注册,属违法行医。事后经双方协商,文某家人获得12万元的赔偿。
非法行医是否需要赔偿
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上述诊所医师依法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但其非但行医,在诊治过程中,又未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诊所护士也明显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致造成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
诊所发生上述事故,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家属自愿与诊所就损害赔偿事宜(民事责任)达成一致,诚然与法律规定并无不合,旁人无可置喙,但诊所依法应承担的其他责任并不因此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