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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打疫苗致残 疫苗接种损害的法律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192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女童打疫苗致残

10月18日,2011年4岁女童朵朵因疫苗致残案在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朵朵的父亲吴焱作为法定代表人,起诉遵义市中医院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没有履行知情告知的法定义务,起诉红花岗区实验幼儿园在没有监护人委托情况下带朵朵接种疫苗。

2011年10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实验幼儿园为4岁的朵朵补种了流脑A+C疫苗。11天后,她患上了急性横贯性脊髓炎,身体状况突然急转直下,辗转各地医治,仍留下截瘫的后遗症。

疫苗接种损害的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

因疫苗的预防接种损害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赔偿责任,系指疫苗产品不合格或疫苗生产者、经营者、接种者存在过失而引起的人身损害,实行谁有过失,谁赔偿的原则,但对于疫苗产品不合格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可由经营者、接种者先行赔偿,然后向不合格疫苗之生产者进行追偿;另一类是指补偿责任,系指生产者、经营者、接种者、受害人等各方均无过失,而由疫苗的自身理化生物特性而引起的人身损害,此类损害法律称之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预防接种引起的异常反应,区分一类疫苗即国家计划内疫苗和二类疫苗即公民自愿自费接种疫苗,前者由国家财政负担补偿,后者由疫苗生产企业负担补偿。

2、赔偿原则

对于赔偿责任,国家实行全面补偿原则,即受害人在法律上有多少损失,侵害人就承担多大赔偿责任,赔偿依据包括《侵权责任法》和相关的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等;对于补偿责任,国家实行限制补偿原则,包括最高额限制和赔偿项目限制,具体的补偿标准和项目,由《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授权各省级政府自行制定。

根据相关法律,接种过问题疫苗的受害者首先要证明自己所注射的疫苗为问题疫苗,并因此造成了损害,并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到有关鉴定部门鉴定损害是由问题疫苗造成。因《侵权法》第五十九条属无过错责任,所以受害者无须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一旦确认自身的情况,因尽快启动司法程序,通过医疗纠纷诉讼维护自身的权利。然而在维权过程中,损害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程序复杂,证据的获取和保存也有一定困难,因此建议受害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真正实现权利的伸张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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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之后还能不能起诉?医患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因此,协议一经达成,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但是,由于该协议只是一种私下的协议,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具有约束力。签订和解协议,并不能因此产生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当事人诉权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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