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术前后名称各异
据西部网-陕西新闻网消息,张女士1岁幼儿在医院做手术时,医生未经其同意,擅自更改手术方案,由术前告知书上所说的“右侧腹股沟斜疝”手术变为“右侧腹股沟膀胱滑疝”手术。术后孩子排尿不正常,前往另一医院检查,诊断孩子膀胱未充盈,排尿后尿量有残余。时隔一年,孩子排尿仍不正常。张女士气愤医院更改手术方案却不告知,同时认为孩子排尿不正常与该此手术有关。手术医院医务科主任承认在告知上存在过失,但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还有待医疗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
二、医院擅自更改手术方案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专章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如果没有尽到上述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该事例中,医院就更改手术方案并未向家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院也承认对此存在过失,这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如果鉴定机构鉴定表明存在医疗损害,则医院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对病人的诊治,特别是手术这样需要对人体器官作出物理性创伤的治疗方案几乎是无法逆转的,除极少数特殊情况下,医院擅自更改方案首先是对患者知情权生命健康权的不尊重,其次一旦发生事故也不利于医院本身的责任减免。因此,如果鉴定机构鉴定医疗损害与医院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有直接因果关系,则医院必须为此承担各项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