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复使用吸管致5人感染艾滋病毒
据央视新闻2017年2月9日报道,浙江某医院一名技术人员违背“一人一管一抛弃”的基本医疗操作规范重复使用吸管,其中一人为艾滋病感染者,技术人员重复使用吸管导致交叉感染,致使部分患者感染艾滋病毒,经医院检查确诊为5例。目前该院多名责任人被处理,院长及副院长行政职务被免,直接责任人涉嫌医疗事故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医疗事故罪如何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务人员;其次,医疗事故罪在主观方面是业务过失,即医务人员严重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或护理常规;最后,如果没有造成就诊人重伤或死亡则不构成医疗事故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56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335条所规定的“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第一,擅离职守;第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第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实验性治疗的;第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第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第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第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毒,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就浙江的这一事件而言,首先在该事件中可以明确的是,该技术人员重复使用吸管的行为严重违反医疗技术诊疗规范,其次也具备了造成就诊人感染了艾滋病毒的严重情节。如果最终调查确定直接责任人的行为成立医疗事故罪,则他(她)需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责任。同时,就该起严重医疗事故而言医院对感染者需要承担各项民事赔偿责任,除因就医治疗而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务工而减少的支出外,对该事件中的被感染者而言,更迫切的是因精神遭受严重打击所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