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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去黑诊所一去无回 非法行医罪如何构成

此文章帮助了184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产妇去黑诊所一去无回

据网易消息,2006年产妇余某前往北京某诊所生孩子,该诊所的闵某及其姐姐为余某接生。但余某产后突然大量出血,后转往北京某医院抢救治疗,最终余某还是抢救无效死亡。后查明,闵某及其姐姐均无行医资格,该诊所也是一家并未取得执业许可的黑诊所。

二、非法行医如何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2项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包括,“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以及“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在该事件中,闵某既没有医师资格,所开诊所也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备了该罪的主体资格;其次非法行医的主观要素是故意,在该事件中,闵某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接诊会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且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符合非法行医罪故意的主观要素;最后,在该事件中,余某产后大出血死亡的结果是由闵某非法行医的行为造成的,已经达到了非法行医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标准。符合以上主客观要素即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当根据第336条的定罪处罚。

非法行医的黑诊所危害极大,首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极不规范。其次往往会误诊错诊,卫生条件也无法得到保障,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往往也都是伪劣产品。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不仅治不好病,还会导致患者遭受更大的健康风险。广大群众要提高法律意识,前往正规医院看病治疗。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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