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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正常却生下“缺如”宝宝 医院构不构成侵权

此文章帮助了196人  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产检正常却生下“缺如”宝宝

据网易新闻消息,张女士为人认真谨慎,自怀孕时起其一直积极配合医生,听从医嘱,按时产检。临产前曾做过两次检查,检查结果均显示胎儿良好,未发现有任何异常。但孩子出生后却带有残疾,右手手掌缺失。张女士痛心万分,害怕残疾会影响女儿的一生,同时也气愤医院产检居然都没发现问题,自己精神遭受了极大打击。

二、医院构不构成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范围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在以上事例中医院对孕妇构成了侵权。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首先是行为人有过失。在医疗行为中,医生的诊疗行为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行业技术诊疗规范,如果违背这些义务和规范则就存在过失。我国《母婴保健法》第3章“孕产期保健”详细规定了负责医生的注意义务,即医生应当尽到高度的谨慎和注意,及时提醒孕妇孩子可能存在的疾病或者畸形的可能性,以及告知孕妇相关医疗技术的极限性,以让其选择是否终止妊娠等。该事例中医院未尽到注意告知义务;其次是行为的违法性,医院未尽注意义务违反了《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然后是存在损害事实。需注意的是在这类“不当出生”的事例中,损害不是指残疾宝宝的出生,因为人人平等,一个人并不因为带有残疾而价值减损。这里所指的损失是指父母有选择生育的权利受到了损害,从而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最后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该事例中,由于医院未尽到注意义务而侵害了孕妇的生育自主权,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医院的行为构成侵权。医院应当就孩子之后的医疗费用、特殊教育等费用根据责任程度做出相应赔偿。

该种情况下,父母还可以提起违约之诉,因为医院和孕妇之间成立了医疗合同,医院应当尽到合理诊疗义务而没有尽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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