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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行走百余米后猝死 与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此文章帮助了157人  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急救检查显示状态良好 步行百余米后猝死

2011年10月9日凌晨,王某因胸痛拨打医院120急救电话。120救护车到了以后因为王某家周围拆迁无法继续前行,急救医生田某和刘某步行到王某家。经检查诊断王某状态良好,于是医生叫王某邻居及其大哥搀扶其走往救护车,但前行百于米后王某突然倒地晕厥,在急速赶往医院的途中急救医生对王某实施了一系列心肺复苏及药物治疗,但没有做心电图、测量血压。到达医院急诊部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王某的家属张某及其子王某某认为急救医生让本应躺卧静止的病人自行走向救护车,没有尽到急救义务,存在严重过错,最终导致王某死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234000元及4000元的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无因果关系 被告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鉴定中心的分析,在未确定患者所患何种疾病时,测量体温血压,做心电图是确诊以及决定采取何种抢救措施的首选。被告医院未对患者测量体温血压以及做心电图,存在过错缺陷。其次,医院作为专业机构,患者逝世以后应该告知家属尸检,但医院没有充分尽到该项义务,患者家属早早把死者火化,给家属造成无可挽回的遗憾。但是患者的死亡主要还是由于患者自身的疾病造成的,医院承担10%的次要责任。

律师说法: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并且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很重要的一点是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失之间要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也有损害,但是患者损害不是由于医疗机构的过错造成的,医疗机构也不负赔偿责任。其次,因果关系的程度也是确定双方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而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通常需要专业机构的鉴定,如果患者不幸离世,尸检则是鉴定前的必经重要环节,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家属有权选择或者拒绝尸检。在该案例中,急救时医务人员未对患者测量血压体温及做心电图,不符合诊疗规范,存在过错。其次,患者死亡后也未充分告知家属尸检的选择权利。因为没有进行尸检,鉴定中心无法鉴定患者的死亡与医院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因医院在患者死亡前死亡后均存在一定过错,所以不能完全免除责任,需承担次要责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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