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患者服用医院药物后死亡。
2012年1月12日,汪某(1991年4月25日出生,原告汪某一、何某之子)至被告某市人民医院门诊处就医,称阴茎勃而不坚半年。被告人民医院初步诊断其为“阴茎勃而不坚,包皮过长”,并给其药品五子衍宗丸。2012年1月12日晚上汪某突发死亡。原告认为是医院的药物造成汪某死亡,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医院行为与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20%的责任。
某司法鉴定中心的分析意见及鉴定结论是医学专家针对专门案件所作的专业意见,具有比较强的证明力,原、被告亦均无异议,可以作为审理本案的相关依据。就现有资料分析,死者汪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心源性猝死。根据汪某的病史及相应的检查结果,医院作出的“阴茎勃而不坚半年,包皮过长”临床诊断可以成立,但医院违反相应的检查义务,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只行专科检查而未行心血管等系××患者服用的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人民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对病人病情应当作出正确的诊断与检查,并施以正确的治疗方案及措施,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对原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医疗鉴定须受重视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基于医疗技术的复杂性、医疗活动的专业性等特性,医疗纠纷中医疗单位有无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均需借助专业、权威的机构进行鉴定。此时,通过医疗鉴定将帮助法院判断医院是否作出了合理的科学的诊断及诊疗措施,是否具有过错等,是法院最终判决的重要依据,将据此判断医院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因果关系。
以上就是关于“服用医院药物后死亡,如何认定死亡与医院的因果关系”的案例介绍。当医院诊疗效果不如人意,甚至导致死亡的结果之后,请求医院赔偿重要的一环便是证明医院的诊疗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时务必咨询专业律师,帮助自己寻求最科学的医疗鉴定,证明因果关系,解决纠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