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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产检6次未查出胎儿缺手指 医院应该负责吗

此文章帮助了157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孕妇产检6次未查出胎儿缺手指

2012年7月15日,北京的高女士怀孕至昌平某医院检查。8月10日,建立了产前门诊档案。后在医院先后进行了5次产前超声检查。2013年1月25日,高女士产下一男婴,出生时右手手指缺失,手掌发育不全。高女士和丈夫潘先生诉称,他们一直在被告昌平某医院处进行产检,6次产检均显示正常,医生始终没有告知原告胎儿右手畸形的状况。

2016年11月21日,此案在昌平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被告昌平某医院表示不同意赔偿。其辩称,高女士所生的新生儿右手缺如畸形是先天造成的,并非医院诊疗行为造成。在产检过程中,由于仪器的限制,医院无法检查出新生儿右手畸形,并非诊疗过错。

结合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的相应规定,本案未见医方明显违反相关要求的医疗技术性不当;本案产前未能查出胎儿右手缺指畸形,主要是B超检查的局限性所致。医院虽不存在明显的医疗技术性过失,但医方在产前检查时应明确告知孕妇及家属检查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局限性,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经审查病历资料,医方出具的“产前超声检查说明”不是规范意义上的“知情同意书”,且未取得患者签字确认,故此认为医方在产前检查中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存在医疗过错。此过错对被鉴定人的优生优育选择权带来不利的影响,但与高女士儿子先天性发育畸形之间无明确的因果关系;鉴于本例不存在明显医疗技术性损害,此种情况不宜进行责任程度划分。(来源:参考消息)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在该事件当中涉及到一个医院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条规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医务人员的说明告知义务,保障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根据该条规定,可以引申以下几点:(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的全过程都应尽说明告知义务;(2)在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需要特别征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3)如虽未尽说明义务或未得书面同意,但并未造成患者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4)在已造成患者损害的情况下,虽已尽说明义务并征得书面同意,但并不一定可以免除责任;(5)在有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之情形下,书面同意的预先免责条款并不能阻却其侵权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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