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医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引纠纷
2014年8月21日,原告卫某主因“反复发作四肢无力1天”到被告医院住院就诊,入院诊断:1、短暂性脑出血发作;2、高血压3级(极高危)。入院后被告医院的医务人员对卫某进行相关检查,给予抑制血小板聚集、活血化瘀、改善微循环、降脂、抗氧化、稳定粥样斑块、清除自由基等治疗。2014年11月3日,卫某因“左侧肢体无力1月余”到被告另一医院治疗,入院诊断:1、缺血性脑血管病;2、左侧颞枕交界区、右侧枕叶皮质、基底节区脑梗赛;3、鞍区占位病变;4、双侧上颌窦、筛窦、额窦及蝶窦炎症;5、高血压3级,极高危型;6、前列腺增生;7、冠心病;过敏性鼻炎。入院后被告另一医院的医务人员对原告卫某进行相关检查,于2014年11月6日在局麻+全麻下进行动脉支架植入手术,术后给予对症治疗。2015年1月2日卫某出院。原告卫某在被告另一医院所花医疗费83707.52元。
根据原告申请,法院对两医院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结论为第一被告诊疗无过错;第二被告在原告卫某的诊疗和治疗中无过错,存在告知不足。
法院判决:第二被告应承担30%的责任
医疗机构第二被告医院对患者履行了诊疗义务,患者应承担支付医疗报酬义务。但医疗机构第二被告医院作为医疗服务当事人的告知义务即是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其存在告知不足,这就违反了作为医疗服务当事人一方的医疗机构第二被告医院应当承担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酌定其对原告卫某的各项损失承担30%责任。
律师说法:医患双方都有一定权利和义务
原被告形成医疗服务关系,第二被告以其医务人员通过向患者卫某提供医疗技术服务,实现救治病患为目的,在此前提下,第二被告医院承担着诊疗义务、告知和说明义务等,患者卫某在医疗服务中,享有知情权和自我决定权,也承担支付医疗报酬义务、接受并协助治疗义务、诚实陈述病情等义务。
以上就是关于“医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引纠纷,应当承担多少责任”的案例介绍。当医院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使得患者受损时,请务必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以妥善解决纠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