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未核实病人过敏史造成损害,病人家属诉请赔偿
田田今年15岁,2004年2月24日他因上腹部不适,前往本市一家大医院治疗,医生给予田田头孢哌酮4.0克及灭滴灵200毫升静脉滴注。25日复诊时腹痛有所好转,医生再次给予同等剂量头孢哌酮及灭滴灵静脉滴注。3月4日田田因左上唇外伤后血肿又到该医院急诊,被诊断为“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遂于当天入住另一家医院儿内科病房治疗,直至3月17日出院。据了解,田田早在1991年在医院就诊时,就曾有过青霉素皮试阳性的记录;而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编制的《国家基本药物》一书载明:对青霉素类药物过敏者慎用头孢哌酮。2004年9月17日,田田以医院在诊治过程当中,用药存在过错为由提起诉讼。法庭上,医院则辩称,当日有应用抗生素指征,而田田家长也未提供头孢类过敏史,按常规无需药敏试验。上海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对该事故进行鉴定后,结论也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判决:为核实过敏史致损害,医院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医院在未核实病人是否存在药物过敏史的情况下用抗生素头孢哌酮,违反医疗诊疗常规。病人用药后发生过敏反应,虽然无法明确用药与过敏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且经鉴定也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由于医生在诊断时未仔细核实病人的过敏史,医院仍应承担30%的责任。因此,杨浦区法院对一起医疗事故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病人8557.7元。
律师说法:如何确定医疗事故的责任
医疗活动是一种非常复杂的过程,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既有一因一果的简单情形,也有一因多果、多因一果,甚至多因多果的复杂情形。国际卫生组织曾将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分为直接死因、根本死因、辅助死因与诱因四种,这也表明了患者的死亡并非全部是由于医疗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的。
因此,在考虑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时,要考虑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在确定事故赔偿数额时,更应将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加害人、行为人之外的其他因素,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加以区分,否则将会使医方承担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逃脱应有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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