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手术后左眼失明
2015年1月9日,杨某因“劳力性胸闷、胸痛1周、再发加重1天”入住某医院,当月12日行多根导管冠状动脉造影+经皮冠状动脉球囊扩张血管成形术+冠脉动脉药物洗脱支架植入术,术中出现左眼视物模糊。当月13日,杨某转至某医院眼科治疗,被诊断为左眼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因感觉治疗后病情无好转,要求后于1月20日出院。杨某认为自己左眼失明是因某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所致,遂向法院起诉,引起诉讼。
法院判决:某医院应承担杨某前述损失的30%
根据鉴定意见,杨某自身存在动脉粥样硬化等诸多高危因素,其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的发生属手术并发症,临床可以预见但难以完全避免;某医院在术后未及早请眼科会诊并采取相应治疗,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方面存在一定过错,与杨某左眼目前失明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以次要因素为宜。杨某在医疗行为中导致失明,某医院有过错且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应根据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参与度对杨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赔偿费用不包括此前治疗费用,但同时也应赔偿精神抚慰金
杨某的左眼失明,是某医院医疗行为过错所导致的,因此杨某在眼科产生的费用属于医疗过错参与的损失;此前产生的费用是因治疗自身疾病所需,不属于医疗过错参与的损失;故杨某主张2015年1月12日前产生的相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不应支持。杨某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护理费未超出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杨某因左眼失明产生的损失包括:医疗费2555.77元、误工费518.77元(27051÷365×7)、护理费518.77元(27051÷365×7)、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50×7)、营养费210元(30×7)、失明赔偿金162306元(27051×20×30%)、交通费和住宿费663元,以上合计167122.31元。法院认为医院应承担杨某前述损失的30%,即50136.69元。同时,结合杨某因左眼失明导致的精神受伤害程度、某医院的过错程度、当地消费水平等因素,某医院还应赔偿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以上就是关于“手术后左眼失明,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案例介绍。若生活中因为手术的原因受到额外的损害,请勿自行随意解决,应当寻求专业律师帮助,来动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