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手术麻醉意外致患者成植物人,家属请求医院赔偿
2003年11月12日,青海省交通医院在对家住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朱北村的汪占花实施胆结石手术过程中进行了麻醉。麻醉过程中,汪占花突然出现了休克,该院的医护人员对原告进行了抢救,虽保住了性命,但是汪占花已完全丧失了意识。第二天,青海省交通医院医生建议汪占花家人将汪占花送往青海省人民医院接受抢救治疗。在此后的时间里汪占花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医药费已经花了近25万元,而且后续治疗仍在继续。然而,青海省交通医院始终未垫付分文医疗费,为了挽救仍在昏迷中汪占花的生命,维持治疗, 2004年6月3日,汪占花的丈夫朱颜朝和儿子朱辉祥不得不一纸诉状将青海省交通医院告上了法庭。同年7月23日,汪占花的家人作为汪占花的代理人提出了伤残等级的鉴定申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认定汪占花构成一级伤残。与此同时,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后认定青海省交通医院应该承担汪占花一级伤残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70%的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提出,因为麻醉有一定风险,但也不能排除医院在麻醉、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观察不严等医疗过失行为,此过失与汪占花目前所处的植物生存状态有关,且已经构成一级伤残,青海省交通医院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担负70%的主要责任。为此,青海省交通医院应该赔偿汪占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用、后续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7133.35元。
律师说法:医疗事故如何赔偿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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