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患者进行斜视矫正手术后出现复视
2012年6月12日原告因“右眼斜视3-4年”前往被告处就诊。术后复查报告示两眼基本正常。原告根据报告认为手术已结束,无需后续手术,但根据被告医院医生的意见,原告的斜视是双眼并非单眼,上述报告仅为单眼的报告,仍需对左眼继续进行矫正手术。故原告听从其意见,于11月16日对左眼进行了手术。术后,原告即出现双影,原告将该情况告知被告医生,被告医生表示惊讶,并让原告不用进行11月17日的屈光检查,待11月19日进一步检查。检查结果出来后,被告医生告知原告左眼矫正手术有点过,需要再行矫正手术,并承诺免除再次矫正手术费。目前原告出现严重复视,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造成原告人身损害,故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原告复视与被告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接受患者治疗,双方形成医患关系,被告应当对患者进行积极妥善地治疗。判定被告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是被告医疗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是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根据法定程序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对于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其过错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具有比较强的证明力。鉴定意见认为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术前检查不全面的医疗不足,但与患者目前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律师说法:被告的诊疗行为符合规定与专业要求
鉴定意见书认为复视是该类手术常有情形,持续时间较长,在融合后症状会改善和消失,并不属于手术意外,外斜轻度过矫属于眼科手术中允许的,甚至在有些情况下也是必须的,故原告认为目前复视、过矫系被告医疗过错所致,并无依据。
在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中,已充分考虑了原告原有疾病及现有状况、被告的诊疗措施、告知义务等方面,法院认为其意见依据客观、充分,原告虽有异议,但未能提出充足依据反驳鉴定意见,因此据此只能认定被告的行为符合规定与专业要求,与原告损伤无关。
以上就是关于“患者进行斜视矫正手术后出现复视,与医院行为是否有关”的案例介绍。当患者由于医院的手术行为受到损害,若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请务必先咨询专业律师,根据专业的法律意见再做决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