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顾客美发变脱发,诉求美容院赔偿
2010年3月7日,原告王某在被告某美容中心处烫头发。次日,原告额头处的头发几乎掉光。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并带原告去医院就医,遭到被告拒绝。3月15日,原告到怀柔区消费协会,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没能调解。
庭审中,原告认为,自己因额头没有头发,无法正常上班,给自己精神上造成巨大伤害,无法正常生活,经常失眠,精神紧张,故要求被告赔偿误工损失7880元、购买帽子费用780元、就医沟通费100元,治疗费29.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费6000元,共计14789.5元。而被告则对赔偿费用的构成表示异议,并提出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对此明确说明,赔偿费用应当如何计算,尚不明确。
法院判决:美容院应支付人身损害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北京某美容中心做美发的次日发现额头头发脱落,即到该美容中心反映头发脱落情况,后又到怀柔区该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北京某美容中心对王某额头头发脱落系其美发所致均未提出过异议,故对王某因此所受的损失,北京某美容中心应当赔偿。但对于王某主张的交通费应结合就诊次数予以确认;帽子费用亦应结合从头发受损脱落到生长至不影响美观的长度所跨越的时间和季节予以确认;考虑到王某工作对外貌体态并无过高要求,故只对其就诊、维权所致的误工费考虑;考虑到王某额头脱发严重影响其个人形象美观,且头发生长周期较长,故对王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酌情确认。故依法判决被告北京某美容中心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购买帽子费用等经济损失共计479.5元并赔偿王某某精神损失费3000元。
律师说法:如何确定美容院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美容损害又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首先,美客机构没有完全履行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的美容法律关系中的义务而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损害。其次,美容损害赔偿责任既包括对人的容貌即人身损害的物质赔偿责任,还包括对容貌受损而带来的精神损害的经济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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