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患儿术后窒息而死
2013年4月4日,两原告之子杨某因“心超发现心脏异常10天”入住被告处,诊断: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4月10日,患儿在全麻和体外循环下行房间隔缺损修补+动脉导管未闭结扎术。术后带气管插管入ICU监护。4月12日,患儿从ICU转回普通病房。后患儿开始多次发热。4月16日凌晨2时02分,护士发现患儿四肢及颜面部苍白冰凉,口唇及甲床青紫,呼喊无应答后抱抢救室,并通知医生;给予患儿吸氧,进行心肺复苏抢救;2时20分医生到达后予以心电监护,邀麻醉科气管插管,肾上腺素等措施;但抢救无效于3时06分宣告临床死亡。尸检结果表明患儿是广泛性异物吸入致窒息死亡。
经鉴定,结论为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被告不排除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对于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是否与现代医学科学发展相适应,需要通过具备专业知识并富有临床医疗经验的专家提供专业意见。目前各区医学会及市医学会承担了组织专家评定某一具体医疗行为的工作,在没有其它医疗专家更充分的专业意见来推翻医学会组织的专家评定意见的情况下,医学会组织专家就某一医疗行为的评定意见是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依据。本案经市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认为被告存在术前检查不全、术后观察不细致的医疗过错,不排除与杨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但医方的医疗过错在死亡后果中起相对轻微的作用,据此,认定本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轻微责任。
律师说法:家长应承担谨慎注意义务
患儿转出重症监护病房后的护理职责与监护责任,发生异物窒息事件时,杨某尚处在术后住院观察治疗期内,医方对患儿有着不可推卸的观察、照护义务。但同时,患儿的母亲始终陪护在患儿身边,其在陪护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患儿的情况,尽到患儿监护人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且相对于医方,患儿家属与患儿在生活上接触更密切,对患儿的生活习性更为了解,应当更易于发现患儿的异常情况。因此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的死亡结果,医方仅负轻微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患儿术后窒息而死,如何判断医院与家长的责任”的案例介绍。生活中儿童去医院进行治疗时家长需要承担格外细致的注意义务,一来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孩子人身安全、健康,二来即使发生医疗纠纷,也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结果。若发生医疗纠纷,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为您维权。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