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割双眼皮不成反留块疤,消费者诉赔
2004年10月30日下午,总觉得美中不足的陈女士找到吴女士开设的美容院做双眼皮手术,并支付1000元手术费。手术后,陈女士觉得眼睑部(眼皮)即淤血浮肿。为此,陈女士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2549.68元。医生诊断为双上睑术后外观欠佳及双上睑术后疤痕形成。今年3月1日,经司法鉴定评估,陈女士今后需治疗费1890元。
双眼皮手术的失败,不仅使陈女士容貌受损,而且给其思想和精神上造成很大的负担。对此,美容院以所开美容院无资质证书,收取费用的是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陈女士于2005年3月向曲靖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经消协与该美容院多次交涉,美容院一次性补偿陈女士7000元。消协调解达成协议后,美容院反悔,拒绝履行协议。同年6月,无奈的陈女士向麒麟区法院起诉,要求美容院赔偿各种损失近2万元。
法院判决:美容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宣判后,美容院以收款单位是北京某公司,自己不是适格被告及双倍赔偿不当等为由提出上诉,请求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而陈女士以吴女士无美容资质,却打着北京某公司的招牌经营美容项目,且自己的手术确实是在美容院发生等作了答辩。
曲靖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按照合同法规定,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陈女士一审选择侵权赔偿之诉,要求赔偿手术费1000元,而一审法院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决双倍返还,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二审不予支持。据此,中院法院二审改判某美容院的吴女士赔偿原告陈女士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并返还服务费等共计5959.68元。
律师说法:如何选择侵权或违约之诉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接受医疗的病人以及接受餐饮、娱乐服务或购买产品的消费者来讲,在接受医疗、服务或使用产品过程中如果因医疗单位、经营者的责任或产品质量的缺陷造成人身损害,其法律关系同旅客运输中的情形基本雷同,也就是说病人或消费者和旅客一样既可以要求医疗单位、经营者或产品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医疗单位或产品销售者(包括生产者)侵害其人身权利为由追究其的侵权责任。既然所依据的法律不同,赔偿范围不同,赔偿主体和赔偿标准也可能不同,因此在起诉前究竟提起何种诉讼应慎之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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