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来首次怀孕却被误诊宫外孕
2008年8月份,肖女士怀孕了。这可是大喜事,因为肖女士与丈夫结婚五年来,一直没能怀上宝宝,这是她第一次怀孕,乐坏了全家人。为了保险起见,肖女士决定到医院检查一下。当年8月21日,肖女士到二院进行检查,理由是:“停经37天,下腹部闷痛。”经过检查,医生告诉肖女士,她是宫外孕。“当时简直不敢相信,但宫外孕确实存在很大的风险。”肖女士说,医院就按保守治疗方案(终止妊娠)执行,为她开出六天的药方,叫她回家服药。这些药是抗早孕药物复方米非司酮。肖女士说,虽然全家都为她伤心不已,但考虑到安全以及对医院的信任,她便遵医嘱服药了。
6天后,肖女士到医院进行复查,经B超检查,为早孕,系正常怀孕。“都在同一家医院,为什么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呢?”为了慎重起见,也为了确认复查结果,肖女士又到泉州市妇幼保健院、泉州市第一医院进行检查,这两家医院的结论均确诊她属于正常怀孕。8月29日,医院再次为肖女士作彩超检查,再次确认她系正常怀孕。但一切均已经无可挽回了,因为肖女士已经服药数天。当年8月30日,肖女士不得不到泉州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人流术,被迫选择终止妊娠。为此,肖女士找到医院要求赔偿,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去年9月25日,肖女士作为原告,将医院告到鲤城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
法院判决:医院存在过失应承担责任
鲤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肖女士结婚多年,对于怀孕期望的心情不言而喻。在肖女士怀孕后,却因为医院的过错,最后以人工流产终止妊娠,必然使肖女士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医院必须赔偿肖女士的精神抚慰金3万元。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加上其他的损失,二院必须赔偿肖女士损失合计3.2万余元。
律师说法:如何衡量医院是否有过错
衡量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是否具备准确诊断的条件,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陈述病情,诊断所依据的其他客观性资料是否完备,特别是各种检查报告是否及时产生,病情是否稳定等。
2、是考察具体的诊断、治疗过程。考察医疗机构在诊断前问诊是否全面,有无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在初步诊断后对病情变化是否密切观察,有无根据病情的发展、症状的表现和变化来修正自己的诊断;是不是存在过分自信的情况,对疑难、不典型的病状,不经会诊、讨论就盲目下结论。总体而言,就是以客观标准考察医生诊断时的心理状态,考察其有无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3、是医院的等级及所处的地域间发展不平衡,医疗水平和条件差参不齐。对于诊断的辅助手段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因此对疑难杂症的诊断难度增加,往往级别越高的医院因其整体的设施及技术力量等因素,医疗水平就越高,因而诊断能力就越强。
总言之,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就是审查医患双方就医院履行义务“当”与“不当”。如果医院履行义务“不当”,即有过错,就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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