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患者输血感染艾滋病
2006年6月,16岁沈某忽然出现发烧和厌食等病症,开始时其家人以为是感冒,后来发热次数不断增多,且每次总是难以退烧,沈某父母先后辗转多地检查治疗,均没有得到明确的诊断。2007年12月19日,一位专家在为沈某检查治疗时偶然问及她是否接受过输血。这时,沈某的父母恍然想起在1995年女儿5岁时,因患乙脑曾入住阜阳市某医院,并接受过两次输血治疗。这位专家遂为沈某抽血,经送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沈某被确诊为艾滋病患者。血液传播是艾滋病的主要传播途径之一。沈某身为未婚少女,生活检点,其父母身体康健,全家人认为医院十多年前的输血行为是导致她感染艾滋病的唯一元凶。为了讨个说法,也为了证明清白,2009年2月12日,因治病一贫如洗的沈某及家人向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想证明相关事实,必须想办法先调取医院的病案。沈某父母以女儿在外地打工被人指称有乙肝病史,需要澄清事实为由,终于调取到原始病案,果然发现病案医嘱中明确记载有两次输血的事实。
法院判决:双方调解,医院承担抚慰金
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如果该医院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必须进行举证。对此,医院没有作出证明。在法官的召集下,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阜阳市某医院赔偿沈某父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27万元。
律师说法:医院输血感染如何认定
输血是较为容易传播感染疾病的一条渠道。当患者在输血后被检查出患有可经血液途径传播感染的“丙肝”等疾病的情况下,往往以供血的血站和输血为其治疗的医院作为被告,要求被告承担因输血感染“丙肝”等疾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为医院为患者输血是属于典型的医疗行为,对于这类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所说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的供血、输血与原告感染“丙肝”等疾病不存因果关系或是自己的供血、输血行为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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