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左右不分错切患者卵巢致人伤残
2001年1月5日,42岁的曹某感到下腹部疼痛,去玛纳斯县某医院检查得知左侧卵巢发生病变,必须进行手术。当天曹某就在医院做了卵巢切除手术,7天后出院。2004年4月,曹某又因下腹疼痛再次入住这家医院,一检查还是左侧卵巢发生病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这时曹某才知道,自己右侧卵巢3年前被医生误切了。无奈中,曹某接受了病变的左侧卵巢切除术。事后,曹某认为医院错误地切除她没有病变的右侧卵巢,导致2004年4月又做了第2次手术,两次手术与其失去两侧卵巢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将医院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对手术损害承担完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医院由于向原告曹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未能严格把关,导致手术操作严重失误牞造成原告右侧本不该手术的卵巢被切除,对此被告负有完全的责任。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原告曹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万余元。
律师说法:医院失误致患者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是国有医疗机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给造成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的一种制裁措施,对于非国有医疗机构,则仅对其医务人员给予一般性的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目前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适用何种处分,根据情况而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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