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患者手术导致双目失明
1998年4月,小强因左小脑蛛网膜囊肿在我市某医院进行了一次脑外科手术,2000年11月1日小强因分流管小脑端堵塞,在医院进行换管手术,术后小强出现双眼内斜视,视力急剧下降,直至丧失,后到北京、大连等地的医院就诊,经多次医疗诊断为双眼视神经萎缩。儿子再也无法看到外面的世界,这让父母痛心不已。2002年9月24日,小强的父母代替儿子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医院仍应赔偿后续治疗费用
案件在诉讼期间,法院委托大连市医学会进行鉴定。2003年2月20日,市医学会得出鉴定结论:此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小强的父母不服再次向省医学会提出鉴定,2003年12月2日,辽宁省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医院手术适应症掌握不严,未看眼底,视力记录不具体等原因存在过失行为,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根据鉴定结论,沙区法院一审判处医院赔偿小强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69890余元。一审判决后,医院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在此之前,医院已经支付小强19.5万元,因此该判决生效后,小强其实并没有拿到钱。而此案也没有作医疗终结,仍产生治疗费用。
为了给儿子看好眼病,在随后的几年里,小强的父母又带着孩子到北京、烟台、青岛等地的知名眼科医院进行诊治,尽管如此,也只能保证小强的病情维系现状不恶化,至今只是眼睛有光感,仍处于失明状态。为此2008年7月,小强的父母再次代儿子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进行医疗终结,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评残前的护理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费用共110万元。沙区法院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已经省医学会做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相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三级伤残,相对应的赔偿数额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计算。经法院计算,扣除被告医院前期支付的10余万元,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小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评残后的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3万余元。
律师说法:医疗损害赔偿要看原因力大小
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中进行原因力比较的方法是:首先,应当确定哪些行为和事实是医疗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其次,确定医疗过失行为属于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最后,对诸种原因力对损害发生所起的作用力进行分析,确定医疗过失行为的具体原因力。医疗过失行为是直接原因的,应当确定该行为的原因力大小,进行原因力比较,据此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在通常情况下,间接原因不一定具有原因力,不一定都要行为人负责。但是,在医疗过失行为是医疗损害结果发生的间接原因时,医疗过失行为通常具有原因力,只是因原因力较小而处于次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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