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为顾客隆胸失败遭起诉
2005年5月,高女士到这家美容保健公司进行隆胸手术,手术后第5天就开始发热,之后伤口出现明显红肿和痛感,住院近一个月后仍未愈合。经与美容保健公司协商,公司同意退还高女士手术费3万元。但高女士还要赔偿一笔医药费,在与该公司协商不成,她向法院起诉。法院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医学鉴定,结论为:手术切口可能含有细菌,术后可能产生明显疤痕。手术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基本规范,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判决:美容机构手术草率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美容公司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检查草率、术前告知过于简单、发现感染后未进行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等行为,使原告没有享受到最佳服务,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原告对医疗单位的信任感。据此,法院作出美容保健公司需赔偿高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律师费5000元的判决。
律师说法:不构成医疗事故也要赔偿吗
很多人认为既然不构成医疗事故,法律就无法追究院方的责任。其依据是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有过失,但按照《条例》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那么患者的人身损害谁来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对《条例》第49条的理解有一个观点和原则,就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不能适用《条例》的规定处理,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处理。因此患者受到损害又不构成医疗事故时,可以依照人身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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