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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违反抢救义务,侵犯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195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车胎漏气,耽误抢救

病人突发心脏病,急呼“120”,但救护车却临阵“掉链子”,千呼万唤始出来,贻误患者抢救时机,患者死亡。近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迟到的救护车主——被告宜阳县某镇卫生院赔偿病人家属3万余元。

2009年10月2日晚,有既往心脏病史的李某突然发病,出现异常症状。20时40分,病人家属拨打“120”电话向宜阳县急救指挥中心请求派车救治,该中心当即就近调度某镇卫生院出车,并在其后反复询问出车情况。但某镇卫生院在发动救护车时发现车辆后轮胎漏气,需更换备胎,18分钟后才向指挥中心反馈不能及时出车。指挥中心随即转而调度县城一家医院出车救治。21时10分,某镇卫生院救护车到达患者家中,虽采取胸外按压、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但21时15分指挥中心得到反馈:李某已死亡,死因诊断为心脏病猝死。李某家属认为,某镇卫生院不能及时出诊,耽误了李某的急救机会,造成患者死亡。某镇卫生院的失职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请求赔偿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总数的26%,约7万元。

法院判决:侵权在先,理当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的迟延救护行为与死者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死亡赔偿金229540元,丧葬费10500元,该数额并无不当,被告的赔偿责任确定为10%较为合理,因此,被告应赔偿240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行为的手段、场合、方式等具体情节,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多种因素进行确认本案酌定为6000元。

最后,宜阳县法院据此作出某镇卫生院赔偿原告李某亲属各项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004元。

律师解析:医疗机构负有及时抢救义务

患者李某在身体出现异常症状需要抢救时,家属向县急救指挥中心求救,指挥中心就近调度被告某镇卫生院派车救护,被告作为被调度的医疗机构,负有保证及时出车、抢救患者的义务。但被告在车辆发生故障后不能及时出车时,未及时向指挥中心反馈情况,导致指挥中心不能及时调度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救护,延误了医疗机构的出车时间,耽误了了抢救时机。因此,被告某镇卫生院的行为存在过错,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原告作为患者家属,以该事实为依据,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作为案由进行起诉,并无不得,法院予以支持是正确的。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无论多少复杂的医疗纠纷,获得相应的医疗事故赔偿是患方的最终目的。也就是说,赔偿是医疗事故的核心。了解医疗事故赔偿的流程能使当事人少走歪路,节省时间,但需提醒大家的是,发生医疗纠纷后,第一步要做的事情是保管、复制或封存病历资料,然后再寻求最适合自己的方式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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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医疗纠纷的处理都经历了协商这一程序,这也是最经济、便捷的途径,然而,协商不一定能达成共识,甚至可能久拖不决。对此,患者方须特别注意,因为申请调解和提起医疗纠纷诉讼的时效均只有1年。如果协商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患者应及时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以防超过处理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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