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能提起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下两个主体有权提起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对于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发生于两种情形之下。一种情形是,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医疗机构应当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另一种情形是,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此处所指的当事人是指医患双方的一方或双方)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
上述两种情形都必须具备一个条件,即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等特点,卫生行政部门难以判定医疗纠纷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因此,大多数情形下需移交医学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的方式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对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不提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2、由医患双方共同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3、医患双方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的病案资料、实物等;4、配合鉴定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二、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要准备什么材料
当事人收到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的通知后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被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书面陈述及答辩,“通知之日”按当事人签收通知书之日计算。
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的病历资料由患者提供,患者死亡的,由法定代理人提供,但急危患者的抢救病历资料除外。
关于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书面陈述及答辩,是指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的被申请人收到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通知及申请人的申请书副本的,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书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鉴定请求,进行陈述和辩驳的书状。
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书面陈述及答辩,分为首次鉴定的书面陈述及答辩、再次鉴定的书面陈述及答辩和应中华医学会组织的鉴定的书面陈述及答辩。
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答辩书的要求是:第一,必须是被申请人提交的;第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第三,必须就鉴定申请书的内容进行答辩。
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书面陈述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被申请人认为无须就鉴定申请书的内容进行答辩的,可作书面陈述;二是被申请人的书面陈述可包括在答辩书中,无须另外提交书面陈述;三是如果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作为当事人或者第三者,无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应医学会的要求和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应当在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的同时,提交书面陈述及答辩。
此外,鉴定申请人提交鉴定申请书后,如果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认为有新的理由需要补充,或者应医学会要求就某一问题作补充说明时,可以提交书面陈述;还有,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后,还可提交补充书面陈述及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