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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主观性病历,如何处理主观性病历?

此文章帮助了133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主观性病历

主观性病历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病情观察、对病史的了解和掌握进行的综合分析所做的记录,指的是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这部分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但不许患者及家属查阅、摘录及复印,。

主观性病历资料反映的是不同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在诊断、治疗上的分析意见,因个人的专业知识不同故因人而异,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这些病历不许患者复制、复印,但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主观性病历作为提交给医学会的材料之一供专家、鉴定委员考察医务人员的诊断治疗、护理思路时参考。

二、如何处理主观性病历

治疗终结后,患者可以复制客观性病历,主观性病历不能复制、复印。但可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共同启封。主观性病历包括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反映的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的分析、讨论意见,带有因人而异的主观性色彩,主观性病历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据效力问题争议很大,一种意见认为即然它是医务人员单方面意见,不符合证据客观性特点,不宜作为证据使用。另一种意见认为主观性病历在认定违规和过错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记录内容对患方有利的情况下证据作用较为明显。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封存主观性病历,必须双方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在场,被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事故鉴定前共同在现场启封。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医疗美容纠纷在取证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了防止纠纷处理时证据不足的情形,消费者在手术前一定要进行符合医学摄影要求的局部照相,一式两份,由院方和消费者各存一份,照片背面均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这样既可作为资料保存,以便手术前后对比,又可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证据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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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医疗纠纷的处理都经历了协商这一程序,这也是最经济、便捷的途径,然而,协商不一定能达成共识,甚至可能久拖不决。对此,患者方须特别注意,因为申请调解和提起医疗纠纷诉讼的时效均只有1年。如果协商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患者应及时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以防超过处理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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