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医疗事故怎么办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2、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3、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医学会接受以下三方面的委托:
1、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委托鉴定;
2、卫生行政部门委托;
3、法院移送的委托。
二、医疗事故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此款体现了紧急避险的立法精神,鉴于人的生命健康权的重大,在医疗纠纷中适用此款时,须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要求;而且,除非患者生命垂危,否则不能适用。如对发生车祸,不立即截肢将极可能发生败血症造成死亡的垂危患者,只有截肢才能保住患者的生命,而截肢显然会对患者造成肢体残疾的不良后果,但显然该后果的不利性要远远小于死亡的结果。因此,此条款下医方的紧急救治行为若要达到免责的效果,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须是紧急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第二,须是患者正处于生命垂危之中;第三,须是尽到当时情况下应有之注意义务;第四,如有多项选择方案,应尽可能采用不良后果最小的方案。否则,不能适用此条款。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病情异常、体质特异可能导致额外风险的出现,但若将此时发生的损害一概作为医疗意外作为独立的抗辩事由主张免责,却值得商榷,应坚持个案分析、综合确定。
3、在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对该条款的免责性一般没有异议,但问题在于:以何时、何地的医学科技条件为标准?是以现有教科书作为标准还是以不良后果发生时的医学科技为准;是以事故发生地的地方医疗技术水平为准还是以国家现有的技术水平为准?应以损害发生时国家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为准。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此款的适用存在较大争议。根据有关规定,医院无权采血,由血站提供,医院提供输血服务,医院在实施输血的过程中没有错误,就不承担法律责任。而对于最终的责任人血站,由于当前的科技检测手段对于处于“窗口期”过程的供血者还无法给予识别,[1]根据民法上的第三人过错原理,也不承担责任。即,无过错输血造成不良后果的,只能由患者自身承担这个不良后果,这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治造成不良后果的
此款宜适用“受害人自负风险”理论。所谓受害人自负风险,是指受害人自己形成并承担了危险。该理论为认,此时受害人虽意识到危险的存在,但可能不知道危险造成损害的机率及特定的损害后果,或虽意识到危险存在,而并不希望后果发生。对受害人自负风险的行为,不能一概作为免责事由,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更不能简单的与受害人故意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