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者有权复印哪些病历资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自己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1、门诊病历包括门诊和急诊的各种记录及有关检查报告单。
2、住院志指患者入院时的记录,主要有姓名、性别、年龄等一般项目,有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等记录,有初步诊断和治疗意见等。
3、体温单指患者住院期间的体温、脉搏、血压及呼吸等的测量记录。
4、医嘱单是指医师对患者进行诊查后,根据患者的病情、诊断所下达的治疗和护理意见,分为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
5、化验单(检验报告)是指记录患者所接受的各种实验室检验结果的报告单。
6、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是指患者接受的x光、ct、mri等医学影像检查的影像资料和结果报告单。
7、特殊检查同意书是指由于病情需要必须进行某些特殊的检查项目,尤其是有创性或较大风险的检查项目时,经医务人员介绍检查的必要性和风险后,由患者或近亲属签字的文书资料,包括检查项目、检查目的、风险、并发症说明和患者或其近亲属签字等。
8、手术同意书是指患者因病情需要行手术治疗前,医疗机构履行告知程序,包括告知手术名称、适应症、手术内容、风险及并发症等,并由患者或近亲属签字。
9、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是指记录麻醉、手术过程及相关情况的文书资料。
10、病理资料是指穿刺活检标本、手术标本等的病理检查报告。护理记录是指记录护理过程的有关文书资料。
二、患者复印病历资料的程序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复印病历须按以下步骤履行必要的程序:
1、申请人向医疗机构递交要求复印病历的书面申请书,医疗机构由负责医疗质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2、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向医疗机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6)申请人为司法机关的,应当提供司法机关出具公函和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3、医疗机构受理复印病历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4、只可复印以下客观病历: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对于主观病历,如: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不予复印,但可封存。
5、复印病历资料时,应当有申请人在场;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加盖证明印记;医疗机构复印的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