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医时注意保存哪些医疗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给了患者明确的说法:患者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等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的过程应当有患者在场。
病历资料是病人的就医记录,也是医疗事故鉴定中的法律文书,同时又是科学研究与教学的宝贵资料。《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客观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在患者在场的情况下提供复印或复制服务,并在有关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医疗机构可以按物价部门的收费规定收取复印费。
提醒:但是根据《条例》规定,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主观性病历资料不能复印或复制给病人,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途径有哪些
发生了医疗纠纷,患者一般都会先去找医院,由双方进行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可以共同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
如果协商不成,可由当事人一方投诉到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来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
或者可由当事人一方直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受理后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
提醒:根据新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两级: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
中华医学会只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组织技术鉴定工作,一般的医疗事故鉴定则不予受理。我省曾有2例向中华医学会申请,但因不符合以上条件,中华医学会没有受理。
以下六种情况之一的医疗事故,医学会不予受理技术鉴定。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