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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医疗事故是指什么,护理医疗事故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149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急诊医疗事故是指什么

急诊医疗事故是医务人员违反急诊规范和常规,未能及时、恰当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事故。造成急诊医疗事故的急诊行为主要有:

1、医方违反规定,未将抢救药品及器材准备妥善,致使急诊延误或错误。

2、急诊人员擅离职守,致使急诊延误。

3、急诊人员不负责任,怠于收治急诊病人、诊断错误、疏于观察等,致使急诊延误或错误。

4、医疗机构违反规定,让实习医师或实习护士单独值急诊班,致使急诊延误或。

5、急诊人员违反会诊义务,遇疑难、危重病员未立即请上级医师诊断或会诊,致使急诊延误或错误。

6、医务人员违反急诊观察制度,致使急诊延误诊治。

7、限于条件和技术,应当安排急诊病人转院的,违反转院规则;或者应预见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未等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去而转院;或者对较重病人转院,未派医务人员护送,致使患者病情加重或死亡。

8、其他违反急诊规范致患者人身损害的。

二、护理医疗事故如何认定

护理医疗事故,是医方在护理过程中违反相关护理法规、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事故。构成护理医疗事故的护理过失行为主要有:

1、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任用实习生单独从事临床实践或护理员从事临床医疗护理工作,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2、护理人员违反医嘱制度,或者对可疑医嘱照嘱执行,或者转抄、整理医嘱未查对导致错误,或无医嘱自行对症处理(抢救时,医师不在的除外),或者擅自改变医嘱,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3、护理人员违反执行医嘱“三查七对”——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理后果。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品、剂量、浓度、时间、用法等等义务,造成用错药,或药物剂量、给药途径错误,致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4、护理人员擅离职守,致使抢救不及时,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5、护理人员违反常规测试、巡房、注意观察病情变化等护理制度,致使抢救不力或引发并发症,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6、护理人员在喂食、喂药、注射等护理治疗活动中,违反技术操作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7、其他违反护理制度和技术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应当注意,虽有护理过失行为,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主张赔偿的,可依、合同法处理。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鉴定案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构成医疗事故,则确定事故级别及院方责任;而司法鉴定则是鉴定院方对患者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司法过错,以及过错大小和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当事人在打医疗纠纷官司时,应提前搞清楚哪种鉴定适合自己,对审理有利,及时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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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大部分医疗纠纷的处理都经历了协商这一程序,这也是最经济、便捷的途径,然而,协商不一定能达成共识,甚至可能久拖不决。对此,患者方须特别注意,因为申请调解和提起医疗纠纷诉讼的时效均只有1年。如果协商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患者应及时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以防超过处理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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