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需作医疗鉴定
医患纠纷中的鉴定,一般可分为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等,是否需要进行鉴定、需要进行哪种性质的鉴定,一般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具体案情来决定。就本案而言,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需要鉴定,应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该类案件争议的焦点往往是“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这也是认定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责任的难点问题。如果这一问题解决了,案件的实体处理也就基本上有了定论。
医疗过错鉴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据职权或当事人的请求,委托专门机构且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为法官公正裁判案件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涉及、赔偿医学、临床医学、药理学等多种学科,属法医学司法鉴定。
在医患纠纷中,“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仅凭法官的知识和社会经验去对当事人提供的病历、诊断、医学文献及其陈述而就争议事实及责任做出评判是不客观的。因此,我认为一般情况下,在医患双方就“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原则上应当进行鉴定。
二、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
医学会对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和法医机构对人体伤情、死亡原因的鉴定都是运用现代医学的理论和研究成果识别涉医案件,为司法机关提供证据的一种活动,无论是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书还是法医机构的司法鉴定书对于人民法院判决案件起着重要作用。但二者在目的、作用、意义方面又是不同的。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鉴定机构不同:医学会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学术团体、由医学临床各专业的专家组成,职责是负责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司法鉴定是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机构由省政府批准),由具备资质的法医、临床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人体伤情、伤害程度以及亲缘关系、生理机能、死亡原因等鉴定。
2、鉴定的内容不同:医学会鉴定内容主要是确定在医患关系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是否具有过错和违反诊疗常规,即围绕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的鉴定。司法鉴定的内容主要是被鉴定人是否构成轻伤、重伤、伤残程度亲缘关系、生理机能状态以及死亡原因等。
3、鉴定人员专业结构不同:医学会组成主要是临床医学专业人员,涉及到临床内、儿、外、妇产、口腔、耳鼻喉、中医、传染病、检验、病理等各专业人员,只有涉及到伤残、死因时才有法医参加。司法鉴定机构虽然也依托于医疗机构或者依靠医疗机构的检查资料,但主线专家是法医。只有涉及到活体检查和生理机能鉴定时才有医学临床专业人员参加。
4、专家组织形式不同: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参予专家是按照随机方法由医、患双方提出回避的范围和理由后,在未被回避的专家中抽取,专家人数必须是单数。而司法鉴定中参予专家除坚持回避制度外,人员一般是按专业相对固定的。专家人数应当在三人以上,不采取随机抽取方法产生。
5、对鉴定结论的补救程序不同: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委托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由委托机构送省级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再次鉴定为最终鉴定。只有个别的即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省级再次鉴定后可以提交由中华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对法医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一般没有期限限制,由省政府确定的重新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对于重大疑难的案件,可以再提交本省专家鉴定委员会复核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