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质证的病历能做鉴定吗
医疗事故鉴定前,应该对病历进行质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中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举证是质证的前提,质证是举证的必然,但是否所有证据都要质证,这是关于质证范围问题,也是庭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证据有七种,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在这七种证据中,被质证的证据必须与本案有关联性。对于病历这样的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方能判定是否真实、合法。
因此可以要求法院进行对质证后的病历材料进行鉴定,只有建立在质证基础上的司法鉴定才更客观、公正。
二、医学会能鉴定病历的真伪吗
中华医学会是中国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国家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中国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也是对采集到的资料加以归纳、整理、综合分析,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的患者医疗健康档案。病历既是临床实践工作的总结,又是探索疾病规律及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
医学会一般不鉴定病历的真假,除非特别明显的伪造和缺失的情况。
如果当事人不就病历的真伪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也不会鉴定病历的真伪。鉴定机构只对委托的事项负责鉴定。双方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不提异议时,鉴定机构一般视为提供的材料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