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鉴定的时限
1、一般鉴定时间的规定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应当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患者及其家属收到医学会的通知的,那么从这个时间起10日内,应当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病历资料、证人证言、实物证据、封存药物和血液制品等等)、书面陈述(治疗经过及认为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叙述)及答辩(对对方提出的意见、解释的反驳)。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从上述法规的规定大家可以看出,就是按照法规的规定一个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结论,也需要60天、两个月的时间才可以出来。
2、再次鉴定申请的提出时间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患者及其家属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在收到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再次鉴定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二、不作为定案根据的医疗鉴定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24日正式向社会公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九种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规定指出,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