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鉴定要交哪些材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患者需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以下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
(二)患者的身份证,如系委托代理人,请持有效委托证件和本人身份证;
(三)自己保存的原始门、急诊病历资料及各项检查报告;
(四)医疗机构复制或者复印的住院病历资料;
(五)进行尸体解剖的,提供尸解报告;
(六)对封存物品提供具有法律效应的检验报告;
(七)其他相关证据。
二、谁有资格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卫生部公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规定由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专家库中的专家参加鉴定,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在确定专家鉴定组成员后,于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由医学会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
医学会对当事人准备抽取的专家进行随机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随机抽取结束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编号由医学会向双方当事人当场公布,并记录在案。
当事人如有正当理由并予以说明,可以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如果专家的情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医学会应当将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或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