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谓医疗事故鉴定的重新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的重新鉴定是指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而必须重新组织的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市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重新鉴定又分为两种情况进行:
1、如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2、如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的,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由于重新鉴定是因医学会组织不利造成的,因此,重新鉴定时医学会不得再收取鉴定费。
二、去哪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关于医疗事故鉴定单位的相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