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者与医院之间的法律关系
患者与医院首先建立的是一中合同关系,称作医疗服务合同。
1、医疗服务是公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责任,决定了医疗服务组织和财政的规模。医院在所有文明社会的医疗服务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医院的组织、经济及其特殊作用,反映出每个国家的传统。医疗服务以各种形式与人们的其它基本生活需求一起争夺国家资源。一个国家的传统、文化、价值观,再加上其经济能力,决定了能分配给卫生事业多少资源。
医疗合同中权利和帮助是完全不同的。权利是无条件的,带有强制性。例如宗教自由,并不取决于诸如政府支持该项权利的意愿或能力等不确定的环境因素。相反,和其它基本需求一样,医疗服务有赖于当时可提供的财政资源。换句话说,医疗服务取决于资金提供者的意愿。因此,医疗服务便与个人和社会的其它需要进行竞争。
2、医疗服务受到社会各界的监督。公众关心的是如何得到服务以及服务的质量;付款人注视的是医疗服务的钱是不是花得值;提供服务者担心的是对他们的自主权、财政担保以及自身形象有威胁。分析家认为,相当比例的医疗服务是不必要的,或者作用很小,或者根本没有作用,甚至有潜在的危害。比方说,当一种由多样配料组成的混合物的温度升到沸点时,很难说清楚在沸腾中失去的是那些不可少的部分,还是那些可有可无的部分。
3、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基于其所提供的服务的必要性,声称他们的所作所为有着高的道德水准。历史地来看,这是出于公众对给人治病的人的尊敬。不幸的是,服务提供者暴露出的人性弱点玷污了医疗行业头上引以自豪的光环。过于昂贵的、无情的和贪婪的收费,以及专业化的发展和技术的应用,加大了服务提供者和病人间的距离。因此,公众尊重的基础遭到了侵蚀。
4、医疗服务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明确地以不同方式进行描述:作为一种对个人的服务棗它是人道的、照顾性的、受人尊敬的、以病人为中心的。而作为一个行业棗它是高技术的、劳动力密集的、受市场调节的、多种经营型的。
从整体来看,医疗部门在概念上多使用商业术语而不是为公众服务的语言,失去了公众的支持。除非我们非常小心,否则医疗服务可能会被视为无异于其它必要的服务,例如警察和消防、教育和政府服务,它们每一项对于社会都是必需的,但无一享有医疗服务的地位和得到的支持。
为了继续为社会服务,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必须享有公众信任。医疗服务的目标是通过提供所需的服务提高个体的和社会的健康水平。
二、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提出
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通过协商,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到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手续。到达医学会后,需要填写相关的表格、证明相互身份的证件等等。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能够一起到达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提交表明愿意通过医疗事故鉴定、与对方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这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
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不愿意与医疗机构协商、或者医疗机构不同意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书面申请是对患者及其家属单方申请的要求,而且对于书面申请的内容也做了相关的规定,不再是简单的表格和意思表示,具体为对鉴定事实的叙述和鉴定结果的请求、理由等等。
在现实医疗纠纷鉴定实践中,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于医疗技术问题说不清楚、对于鉴定程序也缺乏了解,往往是带有鉴定的要求就直接来到相关的鉴定机构。鉴定中心的接待人员,从方便鉴定的角度出发,会按照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填写或者撰写相关的文书,但是,这样的帮助是出于对患者及其家属方便的基础上的,如果相关工作人员不提供这样的方便的,患者及其家属也不要生气,按照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应当撰写相关申请的。如果患者及其家属撰写相关材料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向工作人员提出,请求协助和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