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其中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主要是各级各类医院,也包括卫生防疫站、保健站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并且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生、护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医疗事故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中,这说明不但对责任主体有严格的限制,并且要求事故是发生在主体合法的医疗活动中。
2、主体行为的违法性。导致发生医疗事故的直接原因就是主体行为的违法,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违法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是指主体以积极的行为去实施法律规所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指主体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都是因为主体的作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也有以不作为形式表现的,比如医务人员应当履行救死扶伤的法定义务,如果急诊室的值班医生在遇有危重患者时拒绝进行抢救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这就是一种情节比较恶劣的不作为形式。
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发生医疗事故,其后果就是主体的违法行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务人员对于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这后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如果是医务人员不能预见的情况,比如医疗意外,则不构成过失。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产生这种后果的心理态度。另外过失行为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如果仅仅有过失,尚未造成对患者的人身损害,还不构成医疗事故。
4、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和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和患者人身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也是判定医疗争议是否是属于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仅有过失行为,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仅存在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都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只有查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和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这种因果关系的判定,还关系到追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确定和对患者的具体赔偿数额等问题。
二、误诊算不算医疗事故
从字面上理解,误诊就是错误的诊断。一旦医疗机构出现误诊,有些患者就当然地认为医疗机构就构成。事实并非如此,误诊在临床医疗中有时是不可避免的,只有违反医疗常规与规范的误诊才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