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在医疗过程中的义务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必须遵守医疗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同时必须遵守诊疗护理常规,这也是医务人员的。对于医疗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因有明确规定,比较容易判断其是否遵守。如医务人员有在紧急情况下不得拒绝诊治的义务;有不得任意终止治疗的义务;有请会诊的义务等等。医务人员在诊疗常规中的义务可归纳为“注意义务”、“预见义务”、“”及“取得同意义务”等四项义务。
1、“注意义务”是指在诊断、治疗、病情观察等过程中,用现代医学标准衡量,应注意的事项注意到了没有;
2、“预见义务”是指按照医学科学的规律及医务人员应该掌握的医学知识,在疾病的病程发展过程中或者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应当预见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避免或者做好预防准备工作;
3、“告知义务”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对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方面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
4、“取得同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进行手术、特殊治疗、特殊检查等时,必须取得患者或者其家属的同意。
二、医院如何处理医疗事故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