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者有什么知情权
知情权又称知悉真相权、了解权,它是以特定的知的利益作为权利客体的权利,对于一般的事项,任何人都享有知的权利,所有的其他人都负有满足其知的义务;对于特定的事项,掌握情报来源的人负有告知的义务。因此,知情权具有具体人格权的特征,与隐私权等权利一样,具有独立的地位,并且可以对抗其他的具体人格权。只不过知情权的内容过于复杂,不容易界定而已。具体到医疗服务中,根据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故,患者知情权的定义是指患者对于自身的疾病、该疾病的治疗方法、治疗效果、不良反应以及对医疗争议的处理程序等事宜所享有的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
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患者知情权可以分为直接知情权与间接知情权。直接知情权就是该《条例》明确规定的患者享有的知悉权利,包括:①医疗资料知情权。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对病历资料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提供的义务。可以复印的病历包括门诊、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手术同意书等记录患者客观情况的客观病历。②医疗行为知情权。患者对在医疗行为中关于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告知义务。③医疗事故知情权。患者对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行为等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在发现后有通报、解释的义务。
间接知情权就是该《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患者的知情权,包括:
1、医疗费用知情权。患者在检查、治疗前有权知道收费标准,以便作出合理选择;治疗结束后,有权查阅医疗费用明细表。
2、病历资料封存知情权。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等应当在医患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3、证据保全知情权。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者享有与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共同指定检验机构的权利。
4、医疗事故鉴定知情权。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患者或其家属及医疗机构可以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可以要求鉴定专家回避。
5、尸检知情权。患者死亡进行尸检时,患者家属有权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有权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有权知道检验后死者脏器的下落。这些属于患者知情权的延伸。
二、侵犯患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的规定,损害患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包括民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侵害患者知情权的主要法律责任,又可分为合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又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中又包括仅要求精神损害的一般侵权责任和要求精神、物质损害的一般侵权责任。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对于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者,可要求其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