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属于医疗责任事故
有下列失职行为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一)对急、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或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应当采取的急救措施,以致贻误抢救时机的。
(二)诊治工作中,知道或应当知道病情疑难而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认真处理的。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不按操作规程而错伤重要器官的。
(四)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护理不当,或其他违反制度、操作规程的。
(五)助产中,违反接产原则和操作规程的。
(六)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的。
(七)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剧药品,开错或用错药的。
(八)生物制品的接种途径、剂量、部位错误或操作中消毒不严的。
(九)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
(十)检验、放射、病理等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等。
(十一)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或用麻醉药过量以及不认真观察病员用药后的病情变化,违反操作规程的。
(十二)医院领导、、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抢救病员过程中,玩忽职守、借故推诿、拖延时间,而影响医疗护理工作的。
(十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的。
二、患者在医疗事故诉讼前要准备什么
在医疗过程中,一旦出现未能预见的损害后果;或虽是已经有预见的后果而患者认为仍是不应出现的;或因医方误诊或“不作为”导致疾病延误加重损害的等上述情形,均会导致医患纠纷的产生,如损害后果足够严重,患者均可能走上维权之路。那么,患者应怎样才能最高效率地维权呢?
首先,证据(主要指病历,其它还有相关物证,如药物,血液等)的固定是关键。为了防止医务人员修改病历资料掩饰错误,患方应在第一时间,通过合法手续,依正当程序复印医嘱单,入院记录等,同时与院方一道,共同封存其余不允许复印的资料(主要指病程记录、会诊意见等),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患者死亡,其亲属提出上述要求时,应提供其与患者亲属关系的合法证明,如缺少该合法证明,最好不要冒失地提出要求,因为医院可依法拒绝你的要求而赢得时间。(赢得时间后,就有可能会出现医院方面涂改、伪造病例的事件。)
其次,在拿到相关病历资料以后应进行初步分析和评估,分析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可能存在诊疗过失且该过失是否就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当然,这种分析只能交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完成。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没有医疗过失行为则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而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予赔偿,因此,正确的评估结论可使维权行动有的放矢,而盲目地挑起纠纷或提起诉讼则可能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做好了上面所说的,以后的事就容易得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