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医疗事故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是所有事故的一种。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民事赔偿两方面的内容,因此,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实际上就是对医疗事故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界定。
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与行政责任构成要件的差异:
行政责任构成要件:首先要判断某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妥当,其判断标准是:主体是否适格,内容是否合法、合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等方面的内容。不符合上述标准,即使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只要是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或内容欠妥、或有超越、滥用职权等一项发生,该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违法的,故该具体行政行为可依法被撤消、变更或被宣布无效,而相关行为人或机关将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现在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即四要件说和五要件说。四要件说认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失。五要件说认为,其构成要件有:严重的不良后果、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不良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上有过失、责任主体为医疗单位。
我国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为:
1、主体要件
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是因为医疗活动主要是由医务人员完成,但由于医疗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医疗机构的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如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相关后勤工作的配套支持等,医务人员无法控制,而均需医疗机构来组织完成,因此,医疗机构理应成为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
2、医疗事故发生的场所和活动范围。
《条例》规定医疗事故发生在医疗活动中,即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其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3、行为的违法性要件。
行为必须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4、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
《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可见,并非所有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都是医疗事故,只有达到《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才构成医疗事故。
5、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不法行为与患者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上具有过失。
二、医疗事故过失责任如何划分
卫生部颁发的《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事故过失行为在导致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