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不构成医疗事故
1、虽有诊疗护理过错或者不足,但未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2、在诊疗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预料或者在预料之中但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3、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4、在正常的技术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难以避免的诊疗意外的;
5、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无法预料、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6、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无法按照常规采取的急救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7、非精神病患者在诊疗期间自杀、自残导致死亡、伤残的;
8、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的不良后果的;
9、因患者或患者一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10、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认定医疗事故的程序是什么
1、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交给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2、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4、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符合有关条例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有关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至7日内交由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另外,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提交的鉴定材料必须合法、真实,并必须打印或用钢笔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