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如果遇到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他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呢,如果涉及医疗事故罪,它的刑事处罚是什么呢?
您好!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医疗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是什么?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抑或侵权责任。
如果患者选择违约之诉,则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患者选择侵权之诉,则适用过错原则。
1、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立的医疗损害赔偿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由于医疗损害赔偿的特殊性,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第四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
受害人在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是由法官推定,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
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自己没有过错,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推翻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不承担责任,否则,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成立。
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和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了一个推定不成立,即只要有一个侵权构成要件不成立,侵权责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够免除其全部赔偿责任。
2、医疗机构的违约责任。在对医疗机构适用违约责任时,应当充分考虑医疗服务合同的特殊性。
因为,尽管合同法调整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但是,当病人求助于医生治疗疾病,医生也同意对病人进行治疗时,并没有产生一般意义上的合同。
因为医生将做什么并未具体化、特定化,也就是说,对合同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和具体的约定。
实际上是将医生的责任建立在违反注意义务的默示协议的基础上。
其次,回答你的第二个问题,医疗事故罪的刑事处罚?医疗责任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人员及护理人员;
客体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客观方面是医护人员有严重不负责任的医疗违法行为,包括作为的和不作为的行为;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医护人员有过失。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3~25条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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