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一个亲戚持续腹痛,去卫生院看病。卫生院院长既未详细询问他的既往病史及症状体征,也未进行CT、钡灌肠等必要的辅助检查,就作出了“慢性阑尾炎、肠间脓肿”的诊断,次日进行了“阑尾切除、肠间脓肿开创引流”手术。但并未好。后来到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接受治疗。这次,病因找对了——他得了极其罕见的克罗恩病。经过医院的精心治疗,他基本恢复了健康,但却花了11万元的医疗费。我想咨询一下,什么是医疗事故?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就没责任吗?
你好!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很多人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法律就无法追究医院的责任,其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医疗机构有过失、过错,但按照《条例》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的人身损害就没人过问了么?”在司法实践中,对《条例》第49条的理解有一个观点和原则,就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不能适用《条例》的规定处理,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即使非医疗事故,但只要存在医疗过错,医院也应赔偿。
医疗事故赔偿诉讼,须以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为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而在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诉讼中,则是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失及过错、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