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一个亲戚在医院看病,和医院发生医疗费用纠纷。现在想向法院起诉,但是相关资料都在医院手中,不愿给我们。请问患者能复印病历吗?向法院起诉,举证责任是不是都由患者来承担,医疗纠纷诉讼如何提交证据?
你好!首先,我来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患者能否复印病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患者有权复印的仅是客观描记部分,而主观诊断部分包括病程记录、三级查房、会诊记录、病历讨论不包括在内。
其次,我来回答第二个问题:医疗纠纷诉讼如何提交证据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延长的期限由法院决定。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对于自己无法取得,又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应当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如果法院规定有举证期限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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