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依据《病例管理条例》规定,病人能到医院复印 “病程记录单” 吗,我们患者去复印,医院说不给复印,说病例管理条例上没列出来,因此不给复印,可那个是记录医院给病人治疗的过程材料啊。我想问一下,病人是否能复印病历?另外,我周围有人去复印病历时,发现医院竟然篡改病历,请问,医院篡改病历承担责任吗?谢谢!
你好!病人是能复印病历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患者有权复印的仅是客观描记部分,而主观诊断部分包括病程记录、三级查房、会诊记录、病历讨论不包括在内。
对于医院篡改病历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卫生行政机关举报并要求追究相关机构及其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希望能帮到你,如有疑问,请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