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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追偿权吗,保证期间怎么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716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追偿权吗

关于无效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是否有追偿权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担保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是,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没有规定。对此,理论上存在着肯定和否定两种不同的观点。持肯定观点的认为,应允许担保人追偿。理由是:

1、担保人的责任只是一种代偿责任,是原本属于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是实际的最终责任人。

2、担保人虽然有过错,但担保人的过错只是确定担保人在担保无效时是否继续承担责任的根据,不能因担保人有过错而改变代偿责任的性质。

3、从公平角度考虑,如果让担保人完全自行承担责任,极易导致其权利与责任失衡。如果不允许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则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也很难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理应允许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解释》第9条采纳了肯定的观点,该条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说,这一解释开创了“过错责任可以追偿”的先例,明确规定了担保人在无效担保合同下可以向债务人或反担保人追偿的问题,目的是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保证期间怎么认定

一种观点认为,应承认当事人这种约定有效。理由是:

1、当事人已经对保证期间进行了约定,即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之日,这是一个明确的时间段,并且此约定并未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定。

2、1994年最高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人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从该条规定内容看,实际上就是认可了当事人之间这种约定是有效的。

《担保法解释》中对期间这么规定,该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该条规定将当事人的这种约定视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明确,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将保证期间推定为二年。

以上就是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追偿权吗和保证期间怎么认定的问题,在实践中,担保法律关系庞杂,既包括物权内容,也包括债权内容,所涉及的担保问题也是一个比较复杂、难以把握的问题。这里提醒您注意,作为保证人您可以追偿,但是首先对方存在过错,保证期间为两年,所以在处理担保纠纷案件中,您不妨找个律师把关,这样更为保险。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担保是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具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方式。如果被担保人也就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一般由担保人先行履行债务。担保分为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要注意只有书面担保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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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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