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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向法院起诉追讨债务,借款利息能不能预先扣除?

此文章帮助了294人  作者:邯郸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出借人向法院起诉追讨债务

据原告刘先生介绍,被告李某于2009年6月25日以做生意为由,向自己借款60000元,并以其位于合肥市区的一套住宅房作为抵押,同时向原告刘先生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为一个月,2009年7月25日到期归还。上述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归还。

被告李某在法庭上辩称:双方的借款事实存在,但对借款数额被告有异议,借款时借条写明6万元,但交付借款时原告直接扣除7000元作为利息,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应是53000元。另外被告认为双方约定的利息每日按500元明显偏高,请求法院予以酌减。针对被告李某的答辩,刘先生当庭承认借款时确实从本金中扣除了7000元作为利息。

借款利息能不能预先扣除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刘先生借款60000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但原告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了7000元作为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7000元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本金应为53000元。原告向被告李某交付了借款,被告李某应按约定向原告按时还款。被告李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利息超出了法律保护的最高限度,故本院对借条中约定的每日500元的利息不予确认,但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刘先生偿还借款53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同时驳回了原告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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