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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沙坑内溺亡,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331人  作者:重庆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小学生沙坑内溺亡

2012年以来,孟某租用西庄村耕地,用于存放从附近河道清理出的泥沙,期间,使用重型机械设备采挖形成长约3米、宽约2米、深约1.6米的深水坑,后孟某将部分河沙运走,使得该地低洼处雨季存水。2013年7月27日,小李和小黄(分别为8岁、9岁)在该水坑处戏水玩耍时不慎溺亡。后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李和小黄的父母将孟某、村委会、国土局、水利局一同告上法院。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孟某擅自挖坑,形成外部危险,负有消除危险或提示公众注意的义务,但其未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发生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国土局作为土地管理机关,对擅自改变涉案土地用途、破坏涉案土地的违法行为,未能及时有效履行监管职责,亦具有一定过错。水利局系涉案河道清淤主管部门,对违法转移、处分清淤泥沙的行为,未能及时有效监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村委作为清淤工程发包人,对孟某擅自转移、处分清淤泥沙的行为,未尽到管理、监督责任,依法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小李和小黄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能充分履行对他们的安全教育、保护等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亦具有过错,应减轻4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各方的过错大小及其与损害后果形成的原因,孟某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国土局、水利局、村委各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宜。一审法院于是判决:孟某、国土局、水利局、村委分别赔偿小黄、小李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21.86万元、5.56万元、5.56万元、5.56万元。

一审判决后,4被告均不服,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孟某因经济困难,一次性赔偿受害方22万元,其他3被告各赔偿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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